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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ST川化回复质疑 法院成挡箭牌

2016-11-14 23:14:18来源:北京青年报

  本报讯(记者 刘慎良)针对深交所的关注函,*ST川化昨天发布公告予以回应。

  深交所指出,公司9月23日发布的《重整计划》没有提到投资人可以是联合体形式,10月11日公布的《重整投资人甄选公告》却增加了允许联合体为重整投资人的条款,投资者质疑《重整计划》关键条款模糊不清。*ST川化回复称,今年9月29日成都市中院裁定批准了《重整计划》,其中规定,在法院的监督下通过公开遴选方式确定重整投资人,《重整计划》并未限制或禁止投资人为联合体投资人。《重整计划》不存在关键条款模糊不清的情形。

  深交所指出,9月8日发布的《管理人关于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公告》中未对转让价格如何确定及转增股份数量进行说明,投资者质疑该股权转让利益输送。*ST川化回复称,公司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的转让价格设置为不低于4元/股,即4元/股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转让的底价,最终转让价格通过公开遴选以市场方式确定。《重整计划》已经成都市中院裁定批准,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。

  深交所称,公司10月11日发布的《重整投资人遴选公告》显示,重整投资人的资格条件之一为“投资人需承诺,最近三年无重大行为且未重大行为;最近三年无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”,而在《关于确定重整投资人的公告》中确定的重整投资人,有多家公司是2016年成立的,成立时间不满三年,不满足重整投资人的资格条件。*ST川化回复称,中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《法律意见书》认为,关于“投资人需承诺最近三年无重大行为且未重大行为、最近三年无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”,是对投资人为合法存续企业的经营合法性及信誉要求,而非要求“投资人应当成立时间应满三年”,因而部分投资人成立时间虽未满三年,但符合《重整投资人遴选公告》的资格条件。

责任编辑:王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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